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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驻会理事长办公会负责检查、监督和管理基金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各部门主任负责在本部门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严格预算管理,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各部门、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开展的各项活动须先制定预算,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单个事项或者项目预算执行中不追加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须经驻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基金会各部门工作人员出于自身工作需要主动前往对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活动进行指导、服务、监督的,差旅费用由各部门工作经费支付;受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邀请出席各项活动的,差旅费用可以由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承担;受基金会以外社会组织或者单位邀请参加各类活动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邀请方承担;凡是和基金会工作无关联的外部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参加。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各项公益项目,单个项目或者一次性对外采购金额低于10万元的,可采用比价方式采购。采购单位要选择至少三家供应商,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价,择优确定供应商。1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不含)的物资(服务)采购,采用比价(询价)方式采购。由采购单位向所在项目部提出申请,经项目部核准后进行,采购过程项目部要进行参与和监督。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不含)的物资(服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第三章  差  旅

第六条  减少不必要的差旅,基金会各部门普通人员在国内出差由部门主任批准,副秘书长及部门主任(副主任)出差由秘书长批准,秘书长出差由理事长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含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在国内出差差旅费用标准如下:住宿费报销标准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政部财行[2016]71号)执行。出差期间伙食费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交通费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

第八条  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差旅要提供详细的差旅事由、成本预算,各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批把关。

第九条  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对基金会及下设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以基金会或者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名义组团和派员出访直接负责,要严格审核,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出访。严禁由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团组安排在外期间的非公务活动。

第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国内出差,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需提前四个月报告理事长或秘书长,并提交出国事由、详细日程安排、费用预算,经驻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因公出国(境)人员只限于具体项目涉及人员。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出差费用,不在预算内列支的费用不予报销,非活动所在地的所有票据一律不予报销,非本人活动费用一律不予报销。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一律不准携带亲属参访,不准借机旅游。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三条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公务接待:

1、原则上不安排本市来访人员的接待,确需就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标准为人均不超过50元,不允许安排桌餐和堂食;

2、外埠重要捐赠人或重要合作伙伴来访可安排自助餐或堂食,接待标准为人均不超过150元,被接待人员在10人以内的,接待人员不超过2人;

3、报销费用时需将费用明细及流水附后,专项基金、公益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遵循一客一报销单原则,附上公务接待的内容和参与人员等信息说明。

 

第五章  会议活动

第十四条  精简会议次数、控制会期和规模。基金会本部将年度工作会与理事会议合并召开,由原先的每年3次缩减到2次。各类会议不制作背景板,基金会理事会议横幅重复使用,工作会议只做电子会标,不安排宴请,不发放纪念品。

第十五条  反对形式主义。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需要举行大型会议或活动的,必须报经基金会审批,未经请示不得开展表彰、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准擅自组织、支持、参加未经批准的政治论坛、政治座谈会等活动,不准擅自出席开业典礼。办会须选择进入政府采购序列的酒店或者会议中心,会议不得发送礼品或者纪念品。一般捐赠不举办捐赠仪式。

第十六条  基金会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拟在境外举办公益活动(项目)的,需提前两个月提供书面报告(包括立项报告、详细经费预算、详细日程安排),经所在项目管理部审核后提交驻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第六章  办公用房

第十七条  提高办公场所、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的利用效率。已提完折旧的办公室家具、办公设备如能够继续使用,并不影响工作效率的,一律照常使用不予更新。

第十八条  节约办公场所用地成本,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年度租用办公场所费用不得超过年度募集资金数的10%左右,特殊情况需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尽量使用赞助用房和单位提供的廉价房。

 

第七章  资源节约

第十九条  减少空调、电脑、复印机等耗能设备的待机时间,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及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严格执行国家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第二十条  加强办公用品的循环利用,节约文具、纸张、信封和硒鼓等办公耗材。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严格控制文件材料印刷数量,打印纸一律双面使用,减少纸张浪费。


第八章  办公用车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办公车辆由综合部负责管理,不用车时一律停放在基金会办公场所,车辆保养由基金会专职司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本着先急后缓、先来后到、顺道并车的原则,统一调度、协调安排;各用车部门服从安排,共同维护公务用车管理秩序。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禁止公车私用,基金会办公车辆不得借给他人使用,不用于基金会工作人员上下班接送,仅限于基金会公务活动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采取申请审批制,用车部门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综合部提交用车审批单,注明用车时间和事由,由综合部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实施统一调配安排车辆。


第九章  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机关公车改革文件精神,本着公益财产有效、节约利用的原则,严格交通费的管理:

1、基金会及专项基金、公益项目一律不得报销加油费。严禁私车公养、私费公报、假公济私、侵占慈善财产的行为;

2、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应采用公共交通出行,不配公车,公务活动不使用个人车辆;

3、因紧急或重要的公务,可以乘坐出租车,实行一票一报销单的原则,每张发票后面要填写公务事项的内容和出发到达地点,由实际乘坐人和专项基金负责人共同签字。重大集体活动,经批准后可租用车辆保障活动开展。坚决杜绝因私事报销的腐败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可根据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工作特点适当给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发放交通补贴,以保证公益项目的顺利进行。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工作人员发放交通补贴的标准为每月200至400元。领取交通补贴的不再报销任何形式的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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