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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成付在《中国社会组织》发表署名文章:慈善法导读(四)——把握慈善捐赠的核心要义

编辑:CSWF01 来源:本站 发布:2024-10-30 10:25 浏览:583人


把握慈善捐赠的核心要义


 文丨詹成付


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慈善捐赠和慈善募捐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从慈善组织的角度来讲,其向捐赠人募集财产属于慈善募捐;从捐赠人的角度来讲,其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属于慈善捐赠。慈善财产的募集过程,就是慈善组织募捐财产、捐赠人捐赠财产有机统一的过程,即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有机统一的过程,而慈善募捐往往是慈善捐赠发生的先导环节。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章节顺序中,把慈善捐赠安排在慈善募捐之后,在规范了慈善募捐之后,紧接着来规范慈善捐赠,既符合理论逻辑,也符合实践逻辑,慈善法第四章(慈善捐赠)共有十个条文(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三条),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除了将该章第三十四条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外,其他条文均一字未改,这说明该章的制度设计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较高的成熟度。

本章的关键词应是“捐赠人”,把握好本章关于慈善捐赠的核心要义,既要理解和落实法律对捐赠人提出的责任义务,又要依法保护捐赠人的相关权益,同时还要守住慈善捐赠过程中的底线,实践证明,健康可持续的慈善捐赠,是这三者的有机结合与平衡把握。


一、捐赠人的责任义务

慈善捐赠,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做好事做善事,或许有人会问:既然慈善捐赠是做好事做善事,还有必要要求捐赠人履行这样或那样的责任义务吗?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慈善法有明确规定。

第一,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捐赠何种形式的财产,其来源、取得和占有都必须合法,像以盗窃、抢劫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不属于合法财产,因此不能作为捐赠财产,此其一。其二,慈善捐赠是对财产的无偿转让,因此,捐赠的财产必须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财产。考虑到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可以依法与处分权分立这一实际情况,法律对企业财产捐赠作出了适当限制,慈善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个精神。

第二,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实物的使用价值是指其具有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考虑到慈善捐赠人捐赠的实物,最终都要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的需要,所以不能有威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危险,否则其使用价值就要大打折扣。目前,我国许多产品都有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捐赠人在捐赠实物时要主动与这些标准对标对表,确保符合标准。另外,捐赠人捐赠的实物还必须是对社会生活和人体健康无害的,像烟草、毒品、军火等是不能捐赠的。

第三,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销售或者捐赠的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果捐赠的是农产品,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捐赠。捐赠人作为生产者,如果因其捐赠的本企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受益人或者其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益人或者消费者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捐赠人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产品责任,予以赔偿。

第四,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对此,慈善法是高度重视的,有两处明确规定。一处是在第三十七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另一处是在第四十一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慈善法为什么要这样规定?从理论上讲,有诺必践对慈善事业的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从实践上,我国慈善界诺而不捐、戏弄接受捐赠人的现象依然存在,必要的严格的法律规制对于形成风清气正的慈善生态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保护捐赠人的相关权利

第四章(慈善捐赠)不仅明确了捐赠人的责任义务,更赋予了捐赠人相关的权利。保护好、落实好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激发捐赠人的热情,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捐赠人对捐赠途径的选择权利。法律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第三十五条)。

第二,捐赠人索要捐赠票据的权利。法律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第三十八条)。

第三,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权利。法律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第三十九条)。

第四,捐赠人约定捐赠财产用途和受益人的权利(第四十条)。

第五,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的权利(第四十一条)。

第六,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第四十二条)。

总的来看,本章对捐赠人的权益保护是比较全面周到的,与第十章(促进措施)中对捐赠人的有关优惠政策一起,构成了激发捐赠人积极性的动力机制。


三、慈善捐赠过程中要守住的两条底线

一是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这是慈善法总则关于“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在慈善捐赠领域的要求和体现。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约定特定主体作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应是与捐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某人向慈善组织捐赠时约定自己的近亲属是受益人;某企业向慈善组织捐赠时约定其控股的另一个企业作为受益人,这些都是变相的关联交易。慈善法和相关税法规定了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将向利害关系人的捐赠也认定为慈善捐赠,既有违慈善捐赠的公益属性,还会导致捐赠人不当享受税收优惠,形成事实上的骗税行为。

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2003年5月21日,经世界卫生大会批准,发布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同年11月10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慈善法明确禁止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是对广告法有关规定的衔接和补充,也是积极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义务的体现。


(作者系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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