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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 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编辑:CSWF01 来源:本站 发布:2021-02-01 08:26 浏览:33836人

1月25日,民政部举行2021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一级巡视员李波介绍《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持续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不断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国务院于2017年公布实施《志愿服务条例》,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十三五”时期,民政部联合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等8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推动各地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1.4万多家;指导各地发展壮大志愿服务队伍规模,广泛动员志愿服务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社会治理、关爱服务,积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汇集的注册志愿者已超过1.9亿人,实现了“十三五”规划提出的“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居民人口比例达到13%”预期目标;通过系统发布的志愿服务项目有近450万个,记录志愿服务时间超过25亿小时,我国志愿服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成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助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在参观考察、座谈交流、回信祝贺时,多次对志愿服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为志愿服务搭建更多平台,提供更多支持,更好发挥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高度评价广大志愿者真诚奉献、不辞辛劳,为疫情防控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推动《志愿服务条例》落到实处,民政部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于2020年底研究制定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将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制定《办法》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保障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办法》共27条,重点围绕志愿服务记录谁来记、记什么、如何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谁来出、出什么、如何出,以及如何管理作出规定。《办法》明确了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等主要概念、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原则等,明确了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的主要内容,明确了投诉举报、责任追究以及民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办法》的施行将为更多的爱心人士投身志愿服务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下一步,民政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推动完善志愿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探索志愿服务激励嘉许、保险保障等制度,搭建更多志愿服务平台,推动各地不断丰富志愿服务形式和内容,为推动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希望社会各界踊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共同构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体系。


以下为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一级巡视员李波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社会报》记者:

请介绍一下制定《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的主要考虑。

 

李波:

制定《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志愿服务工作作出了新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为志愿服务搭建更多平台,提供更多支持,更好发挥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强调要健全志愿服务体系。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是落实中央要求、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重要举措。

二是2017年公布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提出了新要求。按照《志愿服务条例》关于“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的授权性规定,制定《办法》,对此项工作进行规范,是推动《志愿服务条例》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

三是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是对志愿者无私奉献的真实反映,是志愿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与证明出具工作,形成了不少好做法、好经验,但也出现了记录的信息项不一致、记录证明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公信力,不利于激发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社会各方希望出台相关办法予以规范。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办法》,对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人民网记者:

志愿服务记录对志愿者来说非常重要,《办法》在确保志愿者拥有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记录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李波:

志愿服务记录是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有关情况的直接反映,是志愿者的爱心档案。为了确保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办法》从7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将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作为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的一项法定义务,并明确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

二是规定了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和评价情况。

三是规定了志愿者有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的权利。志愿者可以随时掌握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情况,了解记录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是规定了志愿服务记录纠错机制。志愿者发现本人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有错误、缺漏的,可以向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核实、修改。

五是明确了信息汇集机制。通过不同形式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将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实现汇集,形成更加完整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

六是建立了社会监督和抽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的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同时,民政部门通过抽查,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中国民政》记者:

哪些组织可以给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时可以请当地的志愿者协会开具吗?

 

李波: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确认志愿者付出、肯定志愿者贡献的重要凭证。谁可以为志愿者开具这个证明是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首先,《办法》规定可以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主体有两大类:第一类是志愿服务组织,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二类是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这些法人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需要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

其次,坚持谁组织谁记录,谁记录谁证明。如果请当地志愿者协会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那就要看该志愿者此前是否参加了该协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如果是,那么该协会就可以为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如果不是,该协会就不能为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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