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报:完善政策,推动慈善组织参与
我国当前的扶贫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要实现7000万贫困人口如期步入小康的目标,时间紧、任务重。扶贫离不开慈善的参与,《慈善法》也将扶贫济困写进总则,位列六大类慈善活动之首。如何从政策层面进一步充分推动和发挥慈善事业在脱贫攻坚战中的优势与作用,为扶贫开发“补短板”、“救急难”、“兜底线”?
■记者:在扶贫攻坚的进程中,慈善组织起到了怎么样的功效与作用?
■王名: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历来都是扶贫济困的重要生力军。
400多年前,当英国通过《济贫法》明确规定政府具有济贫职能的时候,也同时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慈善法》,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参与扶贫济困。在国际社会上,扶贫济困也一直是非政府组织重要的活动领域。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积极参与扶贫开发事业。在全国各地的“老少边穷”地区,许多国内的公益组织正在不懈地开展各种形式的项目和活动。如今已经形成了“希望工程”、“母亲水窖”、“幸福工程”、“集善工程”等许多有影响的公益品牌项目,涌现出了如中国扶贫基金会、爱德基金会等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致力于扶贫开发事业的专业扶贫慈善组织,为我国的扶贫开发和公益慈善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记者:与其他社会力量相比,慈善组织参与扶贫活动的优势在哪里?
■王名:从国际国内经验看,慈善组织比起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在扶贫活动中主要具有五大优势。一是专业性强,二是可及性好,三是灵活性大,四是可持续性高,五是参与性广。
这五大优势,使得慈善组织在扶贫济困方面往往更加精准,效率更高,更容易起到拾遗补缺、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因而成为社会力量参与精准扶贫的主力军。
■记者:今年9月正式施行的《慈善法》,为慈善组织参与精准扶贫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这种支持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名:《慈善法》明确将扶贫济困定义为公益慈善活动,将开展扶贫济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定义为慈善组织,鼓励社会各界为扶贫济困开展慈善捐赠,支持以扶贫济困为宗旨的各类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慈善信托、慈善服务等活动。并从志愿服务、信息公开、专业人才培养、税收减免、金融服务、表彰制度等方面规定了各项促进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慈善法》特别强调: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可以说,《慈善法》为以慈善组织为主体的社会力量扶贫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制度支持。
《慈善法》是我国社会公益领域的一部基本法,目前各地都在组织学习贯彻,相关部门也在抓紧出台实施细则并修改相关行政法规。《慈善法》明确提出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建议相关部门抓紧协调落实,能够尽快将这一明确规定落到实处,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精准扶贫的伟大事业。
■记者:当前扶贫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要更好地发挥慈善组织在参与精准扶贫中的优势和作用,还需要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与推进?
■王名:为更好地发挥慈善组织在参与精准扶贫中的优势和作用,我认为应该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
首先要明确扶贫类慈善组织统一直接登记体制,进一步降低登记注册的门槛,简化程序和手续,让社会力量更多、更容易地进入扶贫慈善领域。
由于《慈善法》未能明确慈善组织在登记体制上的新旧之分,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两个行政法规对这两类慈善组织都不同程度保留了双重管理体制。鉴于《慈善法》明确表示国家要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强烈建议这种优惠政策要具体落实在扶贫类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上,对于扶贫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建议取消双重管理,实行民政部门统一直接登记。
其次,在公开募捐资格管理、慈善信托备案管理等方面,要制定向扶贫类慈善组织倾斜的特殊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扶贫领域。
《慈善法》在公募资格管理上总的来看已降低了门槛,但对一般慈善组织还是规定了“依法登记满两年”的门槛,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全国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才能自登记之日起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建议这个规定应当全面考虑扶贫类慈善组织,特别是活跃在扶贫济困最前线的基层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上,也应向关注扶贫的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倾斜,特别强调慈善信托引导社会资源向扶贫济困的流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慈善法》明确提出的扶贫特殊优惠政策的要求,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扶贫济困领域。
再次,要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慈善法》在慈善税收政策上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税收优惠体系,其中包括组织收入减免税、捐赠税前扣除及其结转、有价证券及股权等捐赠税收减免、进口物资关税减免、受益人税收减免等。在此基础上,《慈善法》明确国家将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就此制订出具体的实施细则,通过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加大对扶贫济困慈善活动的支持力度。
此外,在购买服务和金融支持等方面,应该实行更加积极、灵活的优惠政策,鼓励扶贫济困的各种社会创新。购买服务来自政府,金融支持则不仅来自政府也来自市场,都是推动慈善组织社会创新的重要力量,《慈善法》也对此都做了明确表态。希望相关部门在落实具体的实施细则时能够使这个表态真正落地,尤其在扶贫开发领域,购买服务和金融支持要把重点放在支持小额信贷、公益金融、公益创投、微公益等探索上,鼓励用市场机制解决扶贫开发等社会问题的创新。
还有就是在志愿服务和专业人才培养方面,要加大力度,鼓励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扶贫济困的队伍中来。
社会力量参与精准扶贫的一大优势是动员志愿者和形成专业力量,《慈善法》中有专章论述慈善服务,并特别强调培养慈善专业人才队伍。建议在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中尽快就此作出具体部署,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以扶贫济困为核心的慈善活动中来。
来源: 人民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