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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成付在《中国社会组织》发表署名文章:慈善法导读(十)——用足用好“促进措施”

编辑:CSWF01 来源:本站 发布:2025-01-13 浏览:791人

用足用好“促进措施”


詹成付

 

“促进”,一般是指为推动或加强某一事物发展,采取相应行动使其得到更好成长之意。在社会领域中,“促进”通常是指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各种推动和改善措施,以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众所周知,在中华民族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中,慈善传统源远流长,但现代慈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以及以这样的制度为依规所开展的广泛慈善实践活动所经历的时间还不太长。因为从 1988 年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办法》,到 2004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基金会管理办法》);从 1999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到 2016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再到 2023 年12 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的决定》,满打满算也就三四十年的时间,而在慈善法名义下进行的全面慈善实践,满打满算也就八年多一点的时间,可以说,总体上还处于初始阶段。我国慈善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发展,慈善制度的进一步成熟定型,慈善氛围的进一步精心营造,慈善意识的进一步深入人心,都还需要一个历史过程,还需要进一步用实践成效来检验。因此,采取多种“促进措施”予以支持、引导和鼓励, 使慈善实践在广度和深度上得到进一步深化,是必然选择。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2016 年 3 月 16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把“促进措施”安排了一个专章,用十五个法律条文(参见原法第七十七至九十一条) 初步制定了方方面面的促进措施。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修改后的慈善法第十章(促进措施)创造了三个“最多”。

第一个“最多”就是,该章是新增法律条文数量最多的一章。在这方面,连新增的第八章(应急慈善)都比不上,因为第八章只有四个条文(第七十一至七十四条)是新增的,而第七十条只能算半个新增,因为该条是由原法第三十条改写的,不少内容原法里已有相关表述;而第十章(促进措施),仅新增的条文就高达五条和一款,这些新增的条款共有六处,具体是:第一,新增了第八十五条:“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第二,新增了第八十八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三,新增了第九十六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区慈善事业。”第四,新增了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健全信用激励制度。”第五,新增了第一百零二条:“国家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第六,新增了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第二个“最多”就是,该章是此次修改决定中修改内容最多的一章。2023 年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的决定》共三十一项修改内容,而涉及第十章(促进措施)的达八项之多(参见决定第十三至二十项), 该章修改事项占全部决定修改内容的四分之一,以章为单位,是慈善法共十三章法律条文中修改内容最多的一章。

第三个“最多”就是,该章是修改后的慈善法中法律条文数量最多的一章。修改后的慈善法,共十三章一百二十五条,而第十章(促进措施)的条文却高达二十条(第八十三至第一百零二条),占整部法律条文的近六分之一, 以章为单位,这是慈善法中法律条文最多的一章。

上述信息汇集在一起,给人们释放了一个强烈的信号,那就是:修改后的慈善法,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各项措施上更加科学、系统、完备,充分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发展和壮大慈善事业的坚强决心和坚定信心。

纵观慈善法第十章(促进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主导力量,肩负着促进的重要责任,这是本章规定促进措施的鲜明特点。笔者在《谈谈我国慈善法律制度的中国特色及实践运用》(参见《中国社会组织》2024 年第 12 期)一文中已解释了为什么在慈善事业发展中政府力量起主导作用的道理。修改后的慈善法第十章(促进措施),进一步清晰系统地规定了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促进、如何进行促进的责任,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概括起来共有十个方面,需要我们仔细领会,认真落实。

第一,要纳入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者某一行政区域一定时期(一般是五年)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文件。为此,慈善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第八十三条),这有利于把慈善事业摆进大局全局。

第二,要指导和帮助慈善活动。慈善事业涉及政府部门的方方面面,如民政、财政、税务、教育、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旅游、科技、生态文明、应急管理、网信、审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证监、工业和信息化、海关、新闻出版、广电、知识产权等。慈善组织等慈善参与者开展和参与慈善活动,可能存在掌握相关政策不够、业务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政府及其部门如能及时为慈善参与者提供相关政策、业务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必将有利于慈善参与者依法依规参与慈善活动。为此,慈善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第八十三条)。

第三,要建立健全慈善信息共享机制。慈善信息是相关主体开展慈善活动、进行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实践证明, 民政部门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形成对慈善事业的监管合力,有利于提高政府服务效率,有利于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为此,慈善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第八十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第四,要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第八十五至第九十二条)。税费优惠政策是调动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捐赠、设立慈善信托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一直对慈善事业采取多种税费优惠政策,这次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慈善组织及其取得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八十六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八十七条);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八十七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八十八条);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八十九条);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政策(第九十一条);参与国家扶贫济困、重大突发事件应对、重大国家战略而应享受的特殊优惠政策(第九十二条)。为把上述优惠政策落实好,慈善法明确要求:一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制定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第八十五条);二是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九十条)。

第五,要建立健全土地支持政策。慈善组织在一些领域所进行的慈善活动,需要相应的设施和场地支持,如果设施和场地成本过高甚至无力承担,就会给慈善项目的运作带来重重困难。为此,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九十三条),这就为慈善组织在用地方面获得一定优惠待遇,使慈善项目得以正常运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第六,要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政策。我国现代慈善事业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对资金和有针对性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的金融服务均有较大需求。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 能够助力慈善主体方便快捷地获得金融资源,从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为此,慈善法规定,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第九十四条)。

第七,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政策。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组织已成为社会服务的重要提供主体,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多方面提供了大量的非营利服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向慈善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事项,有利于发挥慈善组织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为此,慈善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第九十五条)。

第八,要建立健全弘扬慈善文化政策。大力弘扬慈善文化,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增强公民慈善意识、培育慈善氛围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全社会认识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有利于社会成员在慈善实践中不断积累道德力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持久的精神力量。为此,慈善法规定, 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第九十七条)。

第九,要建立健全表彰政策。建立完善慈善表彰制度,是吸引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手段,是引导慈善行为、提升慈善效果的重要途径,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方式。2005 年,民政部设立“中华慈善奖”,截至 2023 年年底, 已举办十二届,许多地方也设立地方慈善奖,表彰了一大批为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显著提升了慈善氛围,带动了更多公众投身慈善。为此,慈善法规定,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第一百条)。

第十,要建立健全信用激励政策。信用激励不仅符合诚信的基本逻辑, 也与慈善精神内在契合。信用激励覆盖面广,能够让捐赠人、志愿者更深切体会到全社会对无私奉献精神的肯定与激励,能够吸引更多人参与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还能够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为此,慈善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第一百零一条)。

需要指出的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虽然是主导力量,要发挥主导作用,但社会各方面也不能袖手旁观,应当积极参与、尽力而为。对此,慈善法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第八十五条),并具体指出了社会力量参与的一系列路径和方向:国家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第九十五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区慈善事业(第九十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第九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第九十八条);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九条);国家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第一百零二条)。

最伟大的力量是同心合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们这么一个有着14 亿人口的国家,每个人出一份力就能汇聚成排山倒海的磅礴力量,每个人做成一件事、干好一件工作,党和国家事业就能向前推进一步。”慈善事业正是这样的事业和工作,只要我们落实落地慈善法规定的各项促进措施、用足用好每一项扶持政策,只要我们每个人都为慈善工作出一份力、干好其中的一项工作,新时代新征程上我国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指日可待。

(作者系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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