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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捐赠外流 激活公益信托乃当务之急

编辑:创始人 来源: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发布:2015-03-06 浏览:3653人

近日,有公益研究机构发布了2014年度中国捐赠百杰排行榜,境外慈善机构成了中国个人大额捐赠资金的主要接收方,获捐额超过242亿元,在304.16亿元捐赠年度总额中,占比高达80%。(2月11日中国青年报)

  比较往年,近年个人大额捐赠保持迅速增长之势,这带动了年度捐赠统计总额跨越式增长,然而,绝大部分“增长”贡献到了海外慈善机构、海外学校等境外公益机构,国内真实获得的捐赠额却增长迟缓。这无疑是一个令人不安的情况,在国内个人捐赠热情不断唤醒的当下,国内慈善机构及学校等公益单位却没有分享到同比例的热情,大有“错过时代”之感。

  “错过时代”的主因,在于国内公益捐赠制度不健全,其中支撑公益捐赠的公益信托制度及与之配套的优税安排等没有跟上,这是造成个人大额捐赠流向境外的主要原因。

  个人大额捐赠者的行为模式与目标管理跟小额捐赠有所不同,过去的社会捐赠着眼于社会个人化、碎片化的小额捐赠,法律与制度也多着眼于此。小额捐赠者一般不会太关注捐赠的最后用途,也不会因小额捐赠而影响到事业的发展安排。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个人大额捐赠者必然有所增多。大额捐赠能给捐赠者带来足够的慈善正面影响,因此善长仁翁更乐意大额捐赠。但大额捐赠一旦捐出,往往属于一次性行为,捐赠者可能再无能力作出同等大额捐赠行为,假如这样的捐赠,令他们踏入多重法律空白带,或法律限制区——如多重征税,非法资产转移之嫌疑,他们就会寻求一个令捐赠能带来安全与效应兼得的海外接收者。

  海外一般都建有高效的公益信托制度,也有与之配套的优税甚至是零税的制度。公益信托能使捐赠者的股权资产免于在信托期间产权被转移,不会对公司控制人的地位产生不利的风险;公益信托还能使捐赠者虽将大额现金置于慈善基金中,但在信托资产安全的前提下仍可使用基金,从而使捐赠者的资产经营不会因资金冻结而受到负面影响。

  另外,与之配套的是,凡是行慈善者,国家还会以免税或减税等方式予以鼓励,因为公益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替政府填补或创设了公共产品,而税收的目的有一部分就是能让政府拥有并行使这样的能力,在已经有社会组织或个人替政府分担责任之时,政府优税安排又何乐而不为?这是海外多数慈善制度发达的国家认可的法理。

  我国《信托法》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信托法》中也有对公益信托的原则性规定,但没有后续的规则细化与实施方案,处于“有法难依”的状态。而在优税方面,我国一些法律也作了零散的慈善减税制度上的规定,但也同样处于“规则未细化,实施方案未出台”的“有法难依”的状态。

  公益信托和建立与之配套的优税安排,是令国内大额捐赠者把捐款留在国内的主要制度环境,这些不能再拖延。正如报道中称,假如曹德旺选择公益信托模式,而不是立即把福耀玻璃的股权转移给河仁基金会,就不会发生捐了钱反欠国家税款数亿元的尴尬;陈发树也不必为承诺的股权捐赠难以转移而蒙受“诺而不捐”的冤名。

  因此,激活公益信托,乃当务之急。(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和静钧)


(责任编辑:王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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