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中国社会 福利基金会章程》、《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基金会章程的宗 旨和业务活动范围。
第二条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由基金会负责。
第三条专项基金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在基金会总账下设立明细分类 账。由基金和资产管理部(以下简称基金部)单独核算每个专项基金的捐赠 收入、公益支出及基金余额。
第四条 专项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一经成立,应委 派或授权专人负责该项目的财务工作,并将委托书或授权书以及被委托人的 身份证复印件、会计资格证复印件交由分管项目部、基金部备案。基金部凭 委托书或授权书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五条捐赠额较小、资助方向明确的公益项目,由基金会按捐赠人的 意愿进行资助,不再单独设立专项基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所有支出均需先申报预算再支出。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财产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但所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
第八条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捐赠数额较小,且捐赠方不要求签订捐赠协议的,可填写加盖中国社 会福利基金会印章的捐款证明书。
第九条 专项基金在支付宝公益、腾讯公益、微公益等网络平台上发起 的公益项目,需及时在基金部备案并按照发起时公示的项目内容执行。项目 结束后,分别向基金会、募捐平台报结项报告,同时在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向 社会公示项目支出情况。
第十条 捐款到账后(捐物验收后)由基金部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 据。票据抬头原则上填写汇款方,如有更改,请汇款人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接受的捐赠不能返回(除非违反捐赠协议的约定),可以转给 其他公益组织,但不能回到捐赠人处。规避捐赠方先捐赠、后返回骗取税收 优惠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捐赠行为一旦发生,其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同时由捐赠人向基 金会转移,捐赠人不再拥有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 定的使用方向使用。
第十三条面向社会公众募集公益资金,按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 办理。基金会通过义演、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时,应当在募捐前向社 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直接 运行成本、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等。
第三章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基金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 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慈善公益事业。捐赠财产的使用情 况,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向捐赠方反馈,随时接受捐赠方的查询。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审批权限,依照《关于财务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的 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由受助方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提 出资助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等相关资料,资料包括:
(1) 个人申请资助需提交:资助申请书(表),当地政府的证明文件或 医院的诊断证明、受助人(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 机构申请资助的需提交:资助申请书、机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
第十七条资助申请的审批程序:专项基金管委会对受助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起草捐赠协议,送交基金会法务监督部审核,法务监 督部审核无误后签章生效。专项基金凭捐赠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基金会提交 预算申请报告、立项申请书、公益资金审批单、预算明细表等文书材料,报 项目部及项目分管领导审核,项目部审核同意后转基金部,基金部审核同意 后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理事长签批,签批手续完成后转至基金部备案 执行,基金部根据批复金额、有效票据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项目人员工资、福利费、劳务费、 专家费、宣传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邮电费、会议费、租赁费、折 旧费、办公费、水电费、购买服务等。
1、 基金部根据办公室提供的备案资料和工资补贴标准及发放时间,按 时发放工资及补贴。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工作人员每半月发放一次(上半 月工资于当月15日发放、下半月工资月次月5日发放),其余工作人员每月 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于次月5日前。
2、 项目运作中发生的人员工资福利、劳务费及专家费,由基金部凭签 字齐全的工资表,直接汇入工作人员银行账户。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将工 作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报基金部 备案。工作人员如有变动,要及时上报变动后的信息,以免发生差错。
3、 项目运作中发生的宣传广告费,应提供印刷制作合同、印刷制作样 品、刊登广告的媒介资料,基金部凭上述资料及合法票据,经相关负责人签 批后办理直接支付手续。
4、 项目运作中发生的差旅费,工作人员出差要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 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费用,经项目部主任批准后方可出差。差 旅费开支范围: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具体标准按 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出差人员可预借部分差旅费。出差返回 后凭有效票据在一周内报账,并如数归还出差预借款。预借款原则:前款不 清,后账不借。
5、 项目运作中发生的交通费实行一票一报销单原则,要在报销票据中 注明事由及起止地,并由实际乘坐人和专项基金负责人共同签字。
6、 项目运作中发生的邮寄费要在合法票据后附原始清单。
7、 项目运作中发生的会议费,除合法票据外,还要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材料、会场照片、相关合同(场地使用、印刷会议资料等)、 与会人员名单及签到簿、会议场所消费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8、项目运作中发生的租赁费,要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复印 件、出租方身份证(个人)或资质(机构)复印件、出租方账号(卡号)等。 基金部凭合法票据及上述资料办理直接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资助项目经管理委员会确定后,其具 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基金会相关项目管理部负责,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 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执行。管理委员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和指导, 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及时提交项目总结报 告。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受益人名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宣传 推广情况、项目收支明细表。
第二十条 在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会及捐赠人有权对专 项基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适时作出评估意见。基金会有责任、有义务检 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 益。若发现被资助方违背约定,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 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基金会声誉,确保专项基金的公益性。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每年度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 行审计,适时公布审计报告。审计费用在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专项基金核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专项基金及公益项目全部纳入基金会统一核算管理,由基 金部实行内部明细核算。
第二十三条基金部依据基金会专项基金成立决定文书,设立账户,进 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业务活动成本核算按《基金会管理条例》、《民 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民政部印发的民发〔2009〕54号文件执行。专项 基金应严格控制公益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尽可能将公益资金更多地直接用于 受助对象。
第二十五条为正确核算专项基金的捐赠收入及使用情况,基金会在总 分类账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捐赠收入、业务活动成本(捐赠成本、项目成 本、筹资成本),对专项基金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六条非货币捐赠收入的核算:
1、 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发票、报关单、协议等)的,按凭据标明的价值 开具捐赠收据。如凭据上标明的价值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 产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依据。
2、 受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依具有合法资 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作为入账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收据。可在备查簿中登记,进行表外公示。
3、 受赠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要查看产品保质期及合格证,要确 保产品质量合格并在保质期内。
4、 受赠资产设专人管理,受赠、捐赠均办理出入库手续。品种较多的 还应附捐赠物资清单,根据以上依据及捐赠清单,列入存货科目进行管理。
5、 接受捐赠的物资不能直接用于公益目的的,可以拍卖变现后用于公 益目的。基金会按拍卖成交价做捐赠收入处理,并给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 同时由捐赠方按同等价格给购买方开具销售发票。
6、 专项基金、公益项目接受捐赠的字画、工艺品交基金会办公室统一 保管,基金部设备查簿进行登记。拍卖后其收入进入有关专项基金,按捐赠 人意愿实施公益项目。其存货每年至少盘点核对一次。
第二十七条 非货币捐赠支出的核算:根据捐赠方的意向,捐赠物资给 被资助方。受赠方收到物资捐赠后要办理相关受赠手续,出具受赠证明,受 赠证明书包括:受赠物资的用途、名称、数量、规格、单价、金额,并加盖 受赠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联系方式。根据受赠方的受赠证明,由存货转 入捐赠成本。
第二十八条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应严格执行基金会财务制度和审批程 序。年度公益支出额不能低于上年收入的70%;工作人员工资福支出要控制 在本基金支出总额的5%以内。
第二十九条 月度终了 2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基金部向专项基金 所属项目部发送专项基金收支明细核算表电子版,并随时接受捐赠方查询。
第五章报销程序
第三十条票据的审核,专项基金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核原始票据。
1、 发票抬头一定要填写: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2、 按大类开具发票的(如办公用品、文具、图书、资料等)一定要附 清单或超市小票。
3、 发票一定要加盖椭圆形新版发票专用章。
4、 票据报销的时限,业务发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在当月 或次月报销,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超过时限的票据,基金会不再受理报销 手续。
5、 认真审核票据的合法性,数额较大的发票一定要上网查询,查询发 票的真伪以及和购票单位是否一致。如与购票单位不一致应视为无效发票。
6、 票面一定要整洁,计算要准确,费用报销单要粘贴整齐。
7、 费用报销单要分类汇总填写,同一业务内容的可合并填写一张报销 单,不同业务内容的要单独填写。
8、 费用报销单要注明业务内容,差旅费报销单要附出差审批单。
第三十一条专项基金财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费用类别汇 总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将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附后。由专项基金负责人 审核签字以确认其真实性;报相关项目部审核确认其合理性;转基金部审核 以确认其票据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在预算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报销款项的支付
1、 一般情况下采取网银汇款的支付方式。
2、 单笔支出1000元以上的款项,基金部凭审核无误,签字齐全的费用 报销单、办理网上银行汇款等直接支付手续。
3、 零星支出,基金部凭审核无误,签字齐全的费用报销单,定期汇入 专项基金财务人员(负责人)的卡中。由专项基金财务人员办理具体支付手 续。
4、 预付款项,需凭供货、印刷、提供服务等协议,按协议约定的预付 比例填写《支付凭单》,由专项基金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基金部负责人 审核签字,经秘书长签批后,方可办理网银汇款手续。
5、 业务活动结束后,及时取得有效票据,办理决算手续,全额填写《费 用报销单》,并注明预付款数额。经有关领导签批后,基金部凭审核无误, 签字齐全的费用报销单支付其差额部分。
6、 预借项目款,因项目活动需要预借部分项目款,待项目活动结束后及时结清。借用现金时,需根据预算填写《借款单》,写明借款用途及金额, 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业务活动结束后及时办理还款 手续,原则上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经多次催要,仍未办理还款手续的,从 工资中扣回。
7、报销时间,为提高工作效率,采取集中报销的方式,基金部每周二 接收报销单据,并根据审核无误,签字齐全的支出凭单、费用报销单、差旅 费报销单于每周五拨付款项。
第六章专项基金终止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报驻会 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同意。
第三十四条由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向社会 公告,同时将审计结果转交捐赠方。
第三十五条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规定及捐赠人的意 愿,由基金会用于与本基金宗旨相近的公益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 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 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