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会议制度
为实现基金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正确决策,保证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会议高质量、高效率召开,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设置
(一)理事会会议。
(二)驻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会议。
二、会议时间
(一)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议。
(二)驻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理事长或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驻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三、参会人员
(一)理事会会议
1.基金会的理事、监事参加会议,未能到会的理事、监事委托的代表人可以参加会议。
2.基金会副秘书长、部门主任和副主任列席会议;理事会会议议程涉及的分支机构和专项基金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因会议需要邀请的参会人员列席会议。
(二)驻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基金会理事长、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基金会副秘书长、部门主任参加会议。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会议
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执行主任、秘书长和财务人员参加会议。
四、会议内容
(一)理事会会议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听取、审议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9.听取、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
10.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驻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1.贯彻落实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2.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部署;
3.研究决定公益项目和对外合作事项;
4.听取秘书长、公共服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检查落实工作进展情况;
5.研究确定财务开支、表彰奖励、人事调整等相关事宜;
6.研究年度工作总结;
7.其他需要由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会议
1.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主要负责人汇报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工作交流;
3.表彰基金会先进集体和个人;
4.总结基金会年度工作,安排下一年度工作任务。
五、会议召开
(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秘书长负责牵头筹备。理事长不能召集时,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理事长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副理事长代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天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驻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由秘书长协调,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准备。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主持时,可指定副理事长(秘书长)主持。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基金会领导的指示,及时通知应参会人员。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召集,基金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筹备,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秘书长)主持。
六、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和驻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由记录人签名并报秘书长审阅签名存档;每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经基金会办公室主任核稿、秘书长审阅后,报理事长签批。
七、会议纪律
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基金会秘书长请假。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