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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公章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章管理和使用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根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 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章的制发、启用、更换、废止

一) 公章的制发、启用、更换、废止统一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 任何部门、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二) 新成立的部门或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 负责其公章的刻制。

三) 因工作需要或磨损等原因需要制发、更换印章的部门或分支机构、 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须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秘书长同意后,依 照有关规定予以制发或更换。

四) 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同时废止,并交回基金会办公室统一处理。

公章适用范围及使用程序

一) 基金会会章(红章):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印制的所有正式文件、函 件、捐赠协议书、合同或其它需填写的授权委托书等,以及向其它单位提交 的文书、证明等。经基金会理事长同意,或经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秘书长) 批准同意,由基金会办公室审核、登记后给予盖章。

二) 基金会钢印:用于工作证、志愿者证等证件。使用审批权限同基 金会会章(红章o

三) 基金会理事长名章(包括签名章、法人章):用于基金会理事长签 名的报表等。须经理事长同意,由基金会基金管理部审核后给予盖章。

四) 人事专用章:办理劳动合同和对外人事相关工作时使用。该专用 章仅限于工作需要时使用。

五) 财务专用章:办理基金会具体财税业务时使用。

六) 基金会各部门公章:主要包括办公室、基金管理部、法务监督部、 项目管理一至五部开展相关工作时使用。此类公章可在向基金会领导请示、 报告时使用,也可在与对外同级对口单位联系业务时使用,以及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开展一般工作中使用。此类印章使用需经部门主任批准。

七) 基金会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管理委员会专用章:办 理协议职责范围内事项和与其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等事项中使用。此类专用 章使用时必须经本单位的执行主任签字批准,并指定专人对用印进行如实登 记、监印。此类专用章不得用于签订协议书。

八) 其他情况需使用基金会印章者,需填写用印申请,经部门主任审 核、秘书长签字,基金会办公室进行登记、用印。

印章保管

一) 基金会会章(红章)、钢印和基金会办公室、人事部印章由办公室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 理事长名章、基金管理部、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基金管理部指定 专人负责保管。

三) 法务监督部公章由法务监督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四) 项目管理一至五部的印章由各项目管理部主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五) 基金会党支部印章由基金会党支部书记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六)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管理委员会的专用章由各单位 的执行主任负责保管。同时,与基金会办公室签订领用印章承诺书。

、用印注意事项

一) 用印文字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制度或未履行有关盖章手续 的,不予用印。

二) 使用印章,一律按照基金会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方可用印,以 备查验。

三) 使用公章时须与行文、落款相符。

四) 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管理委员会专用章,应按照本 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和保管,防止丢失和滥用。基金会办公室应不定 期对该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 各类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工作损失的,直接追究该印章管理人 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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