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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和使用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根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制发、启用、更换、废止

(一)印章的制发、启用、更换、废止统一由基金会综合部负责办理和管理。基金会任何部门、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不得私自刻制印章。

(二)因工作需要或磨损等原因需要制发、更换印章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基金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制发或更换。

(三)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同时废止,并交回基金会综合部统一封存或销毁。


二、印章适用范围及使用程序

(一)基金会公章: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印制的所有正式文件、函件或其它需填写的授权委托书、与银行签订的对公协议等,以及向其它单位提交的文书、证明等。按相关审批流程,对重大事项或上报上级机关的文件及相关事项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通过,其他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流程审批通过,由基金会综合部审核、登记后给予盖章。

(二)基金会合同章: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印制的捐赠协议书、执行协议书、委托协议书、采购合同等。按基金会相关审批流程规定,经相关负责人审批通过,由基金会综合部审核、登记后予以盖章。

(三)基金会法人名章:用于基金会理事长签名的报表、劳动合同等。须经理事长审批通过,由基金会相应部门(综合部、基金和资产管理部)审核后给予盖章。

(四)办公室章:用于以基金会各部门、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名义印制的所有正式文件、函件、奖状、聘书以及捐赠证书等。按基金会相关审批流程规定,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由基金会综合部审核、登记后予以盖章。

(五)财务专用章:办理基金会具体财税业务时使用。按基金会相关审批流程规定,经相关负责人审批通过,由基金会基金和资产管理部审核后予以盖章。

(六)需要使用党支部印章的情况,由基金会公章代章,经党支部书记审批通过,在基金会综合部进行登记、用印。

(七)基金会电子章:用于通过网络筹款申请的电子版捐赠证书及志愿者服务证书。由专项基金或公益项目的负责人填写电子用印申请,同时提交印章保管承诺书,经所属项目部负责人审批通过,报理事长签批,由综合部审核后予以办理和备案。


三、印章保管

(一)基金会公章、合同章和办公室章由综合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 法人名章、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基金和资产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电子印章由所申请的专项基金或公益项目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若保管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基金会综合部汇报。电子印章使用情况应由所属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需及时上报基金会。

(四)印章应存放在安全位置。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如有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办公,需经基金会领导签批同意。

(五)负责保管印章的工作人员离岗时,要检查印章落实存放情况。

(六)负责保管印章的工作人员离职时,需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四、用印注意事项

(一)严格把关用印内容,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制度或未履行有关盖章手续的,不予用印。

(二)使用印章,严格按照基金会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方可用印,以备查验。

(三)使用印章时须与行文、落款相符一致。

(四)各类印章因管理使用不善而造成工作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实施。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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