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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效率和管 理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明确本基金会、二级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对重 大事项的归集、报告和管理办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基金会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基金会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二级机构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事项通过秘 书处或理事会执行小组及时向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障本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确保本基金会的运作规范,保护本基金会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及基金会二级机构。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向理事会报告:

一)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二) 章程核准事项;

三) 战略规划执行情况;

四) 管理政策执行情况;

五)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六) 重大募捐、资助活动的执行情况;

七) 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 关联交易,即本基金会与相关利益者发生任何交易事项;

九) 诉讼和仲裁事项;

(十)重大风险事项,即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给本基金会造成声誉损害和 经济损失的事项,重大违约责任和事故责任,涉嫌违法违规事件;

(十一)重要变更事项,即本基金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理事、 监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变更;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向业务主管单 位报告、核准、备案。

一) 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二) 制定、修订章程;

三) 理事、监事变更;

四)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 年检事项;

六) 年度工作总结;

七) 年度财务审计和专项审计;

八)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批准事项、告知事项、核准事项、备案事项。 报告义务人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一) 批准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前进行报告;

二) 告知事项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报告;

三) 核准事项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四) 备案事项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八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 二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秘书处或理事会执 行小组通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秘书处或理 事会执行小组。

第九条秘书处和理事会执行小组应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报告档案,对上 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十条 秘书处和理事会执行小组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 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事 项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决策和批准程序的 事项进行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 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本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 现错误或疏漏,给本基金会造成损失或导致本基金会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本基金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 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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