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明确基金会本级、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归集、报告和管理办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章程》以及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基金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事项报告至基金会领导,并根据情形或事件及时向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报告的制度。其中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应及时并按规定内容报告至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及时向基金会领导进行报告。
第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障基金会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确保基金会的运作规范,保护基金会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本级、专项基金及公益项目。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向理事会报告:
(一)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二)章程核准事项;
(三)战略规划执行情况;
(四)管理政策执行情况;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六)重大募捐、资助活动的执行情况;
(七)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关联交易,即基金会与相关利益者发生任何交易事项;
(九)诉讼和仲裁事项;
(十)重大风险事项,即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给基金会造成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的事项,重大违约责任和事故责任,涉嫌违法违规事件;
(十一)重要变更事项,即基金会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类型、理事、监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等变更;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通过基金会统一出口向业务主管单位报批。
(一)召开换届会议,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
(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
(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级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
(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
(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
(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第七条 即将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通过基金会统一出口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设立经济实体;
(四)基金会接受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第八条 即将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通过基金会统一出口向业务主管单位及时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向业务主管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报批事项,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基金会在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业务主管单位的不同意见,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基金会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基金会。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决策和批准程序的事项进行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基金会造成损失或导致基金会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基金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