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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闲置和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办公家具、设备等;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根据管理的需要,基金会固定资产的分类为: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交通运输工具; 

(三)办公家具、设备;

(四)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建造即可使用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购置的固定资产需要安装、建造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安装费、建造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三)扩建和改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扩建和改建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非货币资产捐赠管理办法》确定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程序及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提出购买申请,写明用途、品种、数量、规格、单价、总金额等,由综合与品牌管理部按照《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购买。5万元(含)以下固定资产采购应经基金会领导逐级审批后进行,5万元以上大额固定资产采购应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进行,固定资产购置标准参照国家机关通用配置标准。

第六条 基金和资产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核算,并注明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等均须办理会计手续。基金和资产管理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应与综合与品牌管理部的固定资产台账相符。 

第七条 综合与品牌管理部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验收、领用、清查盘点、维修、处置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妥善保管,使用人因个人疏忽丢失或使用不善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使用人赔偿经济损失。对于报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人提出报损申请,综合与品牌管理部负责联系维修。未按规定办理,导致固定资产损失的,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以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等作为依据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如捐赠方案或捐赠人无特定要求的,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一)房屋及建筑物20年; 

(二)交通运输工具5年; 

(三)办公家具5年、设备3年。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5%。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计价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综合与品牌管理部协同基金和资产管理部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逐一盘点,并要求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盘点表上签字。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 报损的固定资产经综合与品牌管理部进行查验,确属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高于资产成本无维修意义的,可提出报废意见;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可申请报废处理。提出报废意见的固定资产经审批后予以报废。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清理后的净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净损失作其他费用处理。

第十六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管理费用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固定资产购置标准、处置程序与基金会本级一致,购置前要经分管项目部批准,购置程序按照专项基金资金审批流程进行,固定资产的保管和清查由专项基金人员负责,各项目部负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对故意损坏、侵占、挪用固定资产的行为和因违反程序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按资产原值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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