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基金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基于慈善目的为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慈善活动及相关事项提供的志愿无偿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无偿、平等、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基金会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志愿者签订协议。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基金会有关活动;
(二)获得进行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及时提出需要协助解决的问题;
(六)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获得基金会出具的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向基金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二)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基金会的安排,完成志愿服务工作。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5日告知基金会;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基金会制度及纪律,服从基金会及志愿服务相关负责人的领导,因志愿者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引发的所有问题由志愿者个人负责;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变相索取报酬;
(五)保守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行业秘密或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六)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本人的形象、声誉,以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从事的志愿服务项目需要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以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九条 未经基金会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一)接受任何关于基金会的媒体采访、访谈等活动,或代表基金会向媒体公布任何有关基金会的信息;
(二)以基金会名义开展任何公益活动、慈善募捐等;
(三)利用在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中取得的任何资料用于非本会的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的招募和退出
第十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持有合法护照的外籍人士;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志愿者,需经过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65周岁以上的,需要重点考虑身体状况能否胜任志愿服务岗位工作要求;
(二)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三)热爱公益慈善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认同基金会的理念、宗旨、价值观和运作方式;
(四)具备为基金会开展志愿服务所需的技能、时间和身体素质;
(五)完全出于本人自愿。
第十一条 基金会志愿服务主要内容:
(一)参与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活动;
(二)用人部门(包括专项基金、项目部门、综合部门)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招募:
(一)用人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自行招募;
(二)志愿者协会等组织提供志愿服务人选;
(三)基金会常年通过官网“加入志愿者”栏目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四)收到志愿者申报材料后,用人部门要对申请人的资质和能力等进行初步审核,经项目部门审核审批,向志愿者发出拟录用通知;
(五)志愿者在收到基金会拟录用通知后,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志愿者个人材料,包括身份证、志愿者登记表、毕业证书、近一年内的体检报告等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涉及专门技能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用人部门负责对志愿者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提报基金会存档。由基金会与志愿者签署相关志愿者服务协议后,即成为基金会的志愿者,并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七)特殊情况下或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的,经用人部门批准可先行履行志愿服务职责,但应在条件允许时,及时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属于临时性提供志愿服务的,按照基金会申报流程提报,根据用人部门实际需要使用,属于长期提供志愿服务的,按照基金会审批流程,须与基金会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
(八)基金会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所属项目部门批准并授权后,自行招募志愿者或向基金会推荐志愿者。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志愿者的加入流程,同本条(四)、(五)、(六)、(七)款。
第十三条 志愿者的退出:
(一)志愿者如需拟终止服务,须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经基金会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职责;
(二)志愿者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且未再续约的,应终止履行志愿者职责;
(三)志愿者退出时应退还相关物品,需要交接志愿服务期间工作的,应按照基金会要求完成交接。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志愿者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部门负责所属志愿者的管理,承担具体招募、登记管理、培训、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的执行主体责任。
专项基金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志愿者管理办法,但不得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第十五条 用人部门应安排志愿者参与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用人部门应根据需要,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协助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由用人部门承担,根据志愿者与基金会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或志愿服务项目执行的情况,可以向志愿者提供一定的交通补贴、餐费补贴等。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工作,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用人部门应向志愿者说明志愿服务项目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九条 用人部门对志愿者进行登记,建立、保管志愿者档案。如实收集、汇总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参与志愿服务工作情况、参与培训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 志愿者有下列情况的,基金会有权立即终止志愿者身份:
(一)志愿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志愿者违反基金会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基金会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的;
(三)志愿者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服务承诺或其服务在接受基金会评估时,未能达标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志愿者义务,长期不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志愿活动的;
(五)向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二十一条 因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基金会或第三方损害的,基金会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同时向社会公示、向有关部门通报,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对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色、服务良好的志愿者,给予鼓励和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