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2日)
第一条 为准确、完整的识别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基金会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由基金会的发起人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机构负责人等);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基金会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情况: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服务、提供或接受捐赠、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作为受托人受托管理慈善信托、提供资金、租赁、代理、许可协议、代表基金会或由基金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四条 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需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重要关联交易的发生需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不得发生有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
(一)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等;
(二)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等;
(三)委托关联方投资,收益率明显低于同类投资收益,或条款明显对基金会不利;
(四)接受关联方捐赠的价值不公允的非货币资产。
第六条 禁止发生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一)承担了应归属于关联方的成本或费用;
(二)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三)代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四)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五)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提供不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的资助行为;
(六)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收益水平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
(七)其他损害基金会利益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 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理事、基金会关键管理人及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员等应主动回避。
第八条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应按照信息公开办法要求进行披露,同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基金和资产管理部。
第十条 本规定经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