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货币资金的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货币资金由基金和资产管理部(以下简称基金部)统一负责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余都必须纳入基金会统一核算,不得有任何体外循环。
第三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外币资金。
第二章 现金的管理
第四条 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需做到:
(一)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
(二)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壹万元),超限额的部分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三)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须两人经办;
(四)不得用“白条抵库”,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五条 现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及其他各项劳务报酬;
(三)支付对自然人的资助;
(四)报销壹仟元以下的零星费用支出;
(五)需要现金结算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 出纳人员应做到现金业务日清月结,保证现金库存账款相符。月末终了,确保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相符后再结账出表。
第七条 基金部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出现现金盘盈、盘亏的情况,基金部应及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按照国家及基金会有关会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八条 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7天通知存款等。
第九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未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条 出纳人员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一条 定期与银行进行对账,银行对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每月底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四章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资金,包括:支付宝存款、淘宝存款、财付通存款等。
第十三条 建立其他货币资金分类明细账,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
第十四条 定期与各平台进行对账,确保月末账面余额与各平台余额核对相符。
第五章 外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外币业务发生时应逐笔登记。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第十六条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基金和资产管理部。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