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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批流程,维护基金会的资产安全;对基金会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管理和监督;加强会计核算,开展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应当进行换届及离任财务审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包括各项收入预算、慈善活动支出预算、行政办公经费支出预算。

第六条 年度收入预算,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预算不能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行政办公经费预算不能高于支出总额的10%。

第七条 各部门、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要提前一个月上报年度收支预算。收支预算由基金和资产管理部汇总编制,经理事会审议后正式执行。

第八条 项目预算坚持一事一报,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禁止发生先斩后奏的行为。

第九条 基金和资产管理部按月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反馈。年终决算时,基金会对各项目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与绩效挂钩,考核办法按照理事长办公会决议执行。

第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应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由基金和资产管理部统一管理,所有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基金会统一核算,不得体外循环。

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外币资金。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货币资金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四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存货包括采购的物资和接受捐赠的物资。基金和资产管理部建立物资明细账,核算各类、各批次物资入库、出库及结存。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应当及时办理存货出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 存货由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设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相关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并报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后,由相关人员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包括:(一)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办公家具、设备等;(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三)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预付账款、应收款项应当由基金和资产管理部按照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各项目部对预付账款、应收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理,每月至少清理一次,避免造成呆坏账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十九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本身并不拥有受托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它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在业务活动中要严格区分受托代理资产和限定性收入的界限。受托代理资产不能开具捐赠票据,不能列入捐赠收入。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捐赠收入

(一)凡国内外热心中国社会福利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基金会进行捐赠,基金会维护捐赠人的意愿,按照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接受和使用善款,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会接受社会捐款捐物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和不符合社会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数额和用途,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社会公众通过网络等方式捐赠的小额善款,由基金和资产管理部根据项目部的立项情况直接分类汇总入账。需要捐赠票据的,由基金和资产管理部查询确认款项到账后及时办理;不需要捐赠票据或匿名捐赠的,由基金和资产管理部于次年末汇总开具捐赠票据并留存备查。

(四)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捐赠,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允价值入账,并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者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非货币捐赠应当严格执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非货币资产捐赠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和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上述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益支出

(一)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的,须由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向基金会提出立项及预算申请,报分管项目部审核。项目部审核该活动和资助是否符合基金会章程和该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规定的业务范围。项目部审核后转基金和资产管理部审核。基金和资产管理部审核该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资金支付能力以及该笔支出是否符合相关财税法规要求等。

(四)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费审批,业务部门完成业务审查流程后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报基金和资产管理部审核,基金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报副秘书长、秘书长、理事长逐级审批后拨款。50万元(含)以上项目经费审批,须经理事长办公会和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批准。

(五)专项基金(公益项目)提出终止的,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清算、剩余财产处置的相关手续。

(六)专项基金(公益项目)余额伍万元以内,如无特殊情况,基金和资产管理部停止支付资金,同时向项目部提供该基金资金状况,督促其尽快募集资金。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费用支出

(一)基金会办公用房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等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退休人员)。

(三)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的工作经费按照民政部对退休干部兼职的规定执行。

(四)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室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五)基金会应当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六)基金会各部门实行支出预算审批制。综合与品牌管理部、基金和资产管理部、各项目部开展活动要按计划编写预算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程序逐级报基金会领导签批,转基金和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资金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借款费用、汇兑损益等。


第七章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应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基金会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信誉,遵循捐赠人意愿。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活动,是指通过对可支配资产进行合理规划运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合规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应当严格执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第八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九条 资金监督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一) 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主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监督、募捐平台监督、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监督等;

(二)内部监督由基金和资产管理部会同综合与品牌管理部、相关项目部加强对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内部审计和法务监督,必要时抽调相关人员,对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财务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对项目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及时向理事长办公会报告。


第九章 关联方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基金会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由基金会的设立人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机构负责人等);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情况: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服务、提供或接受捐赠、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作为受托人受托管理慈善信托、提供资金、租赁、代理、许可协议、代表基金会或由基金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基金和资产管理部。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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