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的使用,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捐赠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的、并由基金会依法获得的用以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基金会使用电子形式的捐赠票据,全称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捐赠票据可作为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管理
第五条 捐赠票据由基金和资产管理部统一负责管理。基金和资产管理部设置捐赠票据管理台账,登记捐赠票据领用、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并按规定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报送捐赠票据的领用、使用、作废、结存、接受捐赠情况以及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基金会设专人对捐赠票据进行管理,由项目部负责收集开票申请,将开票信息整理汇总后交由基金和资产管理部开具捐赠票据。
第七条 基金和资产管理部开具捐赠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捐赠票据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
第八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款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对不符合公益目的的赠与或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赠与,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捐赠时,按照其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其价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捐赠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捐赠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基金和资产管理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