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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会议费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会议费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使用善款,降低项目执行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本级及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会议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审批和要求

第四条 基金会本级及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召开会议,应提前一周申报预算,预算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应邀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志愿者人数、所需费用预算明细。基金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应按国家要求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应邀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150人,参会人员由基金会统一发出邀请。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六条 严格控制会议时间,按国家要求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八条 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应邀参会人员以在基金会本级及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办公地城市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外地召开。

第九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十条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不得组织参会人员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此处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参会人员接送站,以及会议组织者考察、安排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应邀参会人员因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个别被邀请的无单位者准予在基金会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住宿费340、伙食费130、其他费用80,合计550。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基金会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

第十五条 基金会本级及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依据预算审批单、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材料、会场照片、相关合同(场地使用、印刷会议资料、购买会议用品等)、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发票等凭证。基金和资产管理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预算外开支,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会议费中单项或合并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基金和资产管理部直接支付结算,严禁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基金和资产管理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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