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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培训费管理,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本级及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培训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会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计划审批和要求

第四条 基金会本级及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举办培训,应提前一周申报预算,预算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志愿者人数、所需费用预算明细,报基金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六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七条 培训一般安排在市区内举办,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三章 培训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除师资费用外,培训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住宿费340、伙食费130、场地、资料、交通费50,其他费用30,合计550。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基金会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 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三)发放讲课费应制作发放表,如实填写领取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发放金额、应扣个人所得税等必要信息并由基金和资产管理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讲师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培训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

第十二条 基金会本级及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应当提供预算审批单、培训通知、培训材料、课程安排、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会场照片、相关合同(场地使用、印刷资料等)、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基金和资产管理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预算外开支,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一律不得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发放“出场费”或其他类似名义的礼金性报酬。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基金和资产管理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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