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和使用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印章使用安全,根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合同专用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应指定专人进行印章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未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使用和带出。
负责保管印章的工作人员离职时,必须在有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管理规定用章。严防遗失、盗盖事件发生。
第三章 印章的制发、启用、更换与废止
第五条 印章的制发、启用、更换与废止必须遵循合法程序,基金会任何部门、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不得私自刻制印章。
第六条 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同时废止,并交回综合与品牌管理部统一封存或销毁。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印章使用范围:
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印制的所有正式文件、协议、财务报表,以及以基金会各部门、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名义印制的所有正式文件、奖状、聘书和捐赠证书等。
第八条 印章使用程序:
印章使用必须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批通过后,方可用印,任何人不得私自用印。
在法定代表人出差期间,有使用印章事项应通过线上审批流程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严禁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如有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办公,须填写《外出携带印章审批单》,审批通过后方可携带印章外出。
第九条 各类印章因管理使用不当而影响正常工作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综合与品牌管理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