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人事管理规定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人事管理规定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2日)
为适应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发展,实现基金会人事管理和考核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维护基金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员工招聘
(一)根据基金会工作发展需要,设置工作岗位。
(二)基金会聘用员工,采取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三)应聘者应提交应聘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受聘人员与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录用。
第二条 入职流程
(一)新员工入职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等相关资料。
(二)新员工入职后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安排业务培训,制定试用期工作目标及业绩任务,为其指定指导人帮助新员工熟悉工作环境、工作要求、工作制度,所属部门应参与新员工试用期转正意见。
第三条 试用期管理
(一)员工试用期从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当日开始计算。
(二)员工在试用期期满前一周内可以提出转正申请,如试用合格,则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三)试用期时间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四)没有被批准转正的员工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五)员工在试用期辞职,需提前一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六)员工在试用期内若有因品行或能力欠佳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基金会可随时调整其试用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满合格的,成为正式员工。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基金会发展需求、员工综合工作表现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三)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员工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五条 员工离职
(一)员工辞职应提前三十日告知基金会,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二)离职人员应按照基金会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及时办理工作资产、办公用品、相关资料等工作交接。
第六条 员工行为规范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恪守职业道德,自觉践行公益慈善事业的初心使命。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基金会工作安排,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品牌和声誉,不得违规以基金会名义擅自开展任何活动。
(六)员工因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基金会造成损失时,基金会有权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考勤及休假管理
(一)基金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内应当完成而没有完成的工作任务,不受此条款约束。
(二)员工因个人事项请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副秘书长、秘书长请假,由理事长批准;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请假情况,应同时向综合与品牌管理部备案。
(三)员工因个人事项请假,扣减相应补贴和绩效工资。
(四)员工因个人事项请假可以抵扣年假。
(五)员工因出差或外出办公等因公外出,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六)员工享有每周双休和法定节假日,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可以按照实际天数进行调休。
(七)员工婚假、产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薪酬管理
(一)本着按劳分配、以岗定薪、公平合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员工薪酬由岗位工资、补贴、绩效工资等组成。
(三)员工薪酬均为含税薪酬,基金会根据国家税法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
(四)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五险一金,由基金会和个人按照属地政府相关规定共同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基金会代扣代缴。
(五)员工在基金会兼任多项职务的,按照最高职务标准领取薪酬,兼任职务不重复领取报酬;退(离)休领导干部按照民政部关于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相关规定执行。
(六)新入职员工绩效工资,从转正之日起按照月度计算。
第九条 绩效考核
(一)绩效工资实行量入而出、动态浮动的原则。
(二)依据年初预算方案、募集资金(物资)和公益支出完成情况综合计算部门及员工绩效。
(三)年末依据全年工作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给与适当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十条 其他
(一)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综合与品牌管理部。
(二)本规定经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