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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2日)


为规范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章程》、《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条 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由基金会负责。

第三条 专项基金(公益项目)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在基金会总账下设立明细分类账,由基金和资产管理部(以下简称基金部)单独核算。


第二章 募捐

第四条 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财产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自愿捐赠,所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全部收入均应当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直接接收,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六条 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组织公开募捐时,需提前向基金会报送募捐方案与募得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批通过并在慈善中国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专项基金(公益项目)接受捐赠后由基金部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

第八条 捐赠行为一旦发生,其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同时由捐赠人向基金会转移,捐赠人不再拥有捐赠财产的所有权。

第九条 专项基金(公益项目)通过义演、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时,应当在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项目运行成本等。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条 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应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募捐方案公示的使用方向使用捐赠财产。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公益项目)支出范围包括: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项目运行费用:

1、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工资、劳务费、志愿者补贴等;

2、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生的房租租赁费、物业费等;

3、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4、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委托项目执行费;

5、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购置设备、物资的费用;

6、与项目运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应制定预算方案,报基金会审批后执行,如预算确需变更的,需经基金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执行。预算申报及资金使用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定期向所属项目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应及时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具体内容包括:预决算表、项目实施情况、受益人名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宣传推广情况等。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对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督促项目执行机构落实基金会有关要求,适时对受益人进行回访。如发现资金使用违背约定,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慈善财产,依法保护捐赠人利益和基金会声誉。

第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开展抽查审计,围绕项目立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执行方和受益人选择等重点内容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进行整改。


第四章  报销程序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公益项目)报销原始票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1.发票抬头填写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2.发票应按照明细分类开具,按大类开具发票的(如办公用品、文具、资料等)应附销货清单。

3.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4.业务发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应在当月或次月报销,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超过时限的,基金会不再受理报销手续。

5.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票据的合法性,查询发票的真伪以及购票单位是否一致。

6.票面要整洁,计算要准确,费用报销单要粘贴整齐。

7.费用报销单应注明业务内容并分类汇总填写,不同业务内容的要单独填写。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公益项目)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费用类别汇总填写费用报销单据,并将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附后,由专项基金负责人审核签字以确认其真实性;报相关项目部审核确认其合理性;转基金部审核确认其票据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在预算范围内。

第十八条 报销款项一般情况下采取网银汇款的支付方式。基金部凭审核无误,签字齐全的费用报销单据,定期汇入专项基金(公益项目)人员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基金和资产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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