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鸿基金”LOGO使用公告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公告
[2016]7号
声 明
现发现,衢州瀚心科技有限公司(品牌商)、浙江弘安纸业有限公司(生产商)在产品“黄太纸竹纤维抽纸”及其包装上使用我基金会“鸿基金”LOGO,并标有“公益战略合作伙伴”字样。对此,我基金会严正声明如下:
“鸿基金”是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与捐赠人合作设立的专项基金。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及鸿基金管理委员会从未与衢州瀚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弘安纸业有限公司签订过合作协议,成为“公益战略合作伙伴”;也从未同意衢州瀚心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弘安纸业有限公司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鸿基金”LOGO,并标注为“公益战略合作伙伴”的行为。对此,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及鸿基金管理委员会概不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