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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基金创优争先评比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提出“抓管理、创品牌、促发展”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调动和鼓励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创优争先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诚信为本,以制度为保障,坚持“扶危济困、促进和谐”的宗旨,深入开展创优争先活动,促进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第三条  创优争先评比奖励的范围:基金会所属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

第四条  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五条考核奖励类别:

1.突出贡献奖;

2.优秀奖;

3.鼓励奖。

第六条考核评比条件

1.遵章守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诚实守信,维护基金会公益形象。

2.制度健全。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具有健全的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两次以上管委会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能够认真贯彻和落实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管理规范。遵守《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手续,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每个公益项目的结项报告。自觉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和管理。

4.品牌形象好。开展公益事业的项目符合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的业务范围,体现宗旨,创立品牌,搞好宣传,扩大影响,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5.资金使用规范。募集资金的绝大多数能够直接用于受助对象和公益活动,且工作经费(包括员工工作报酬)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6.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建立网络平台(网站、网页、微博),信息更新及时;积极利用互联网加强对外宣传和信息披露;主动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供开展公益活动的新闻信息。

7.在符合考核评比前六条的基础上,根据年度募集资金总量,可评为突出贡献奖、优秀奖或鼓励奖,其具体标准为:

(1)突出贡献奖。本年度募集资金总量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评为突出贡献奖。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2)优秀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优秀奖:上年度募集资金总量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发起资金),本年度募集资金总量超过去年募集总量2倍以上的;上年度募集资金总量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含发起资金),本年度募集总量超过去年募集总量的;本年度新成立的专项基金,发起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在落实协议资金基础上,又募集超过协议资金50%以上的;本年度募集资金总量超过300万元以上的。

(3)鼓励奖。募集资金量基本符合优秀奖条件,且在公益品牌宣传策划等方面作出较大成绩的,可评为鼓励奖。

第七条奖励形式:

1.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项目,在每年举行的年度工作会议上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专项基金先进集体奖”奖牌和证书。

2.基金会设立理事长奖励基金,根据评比结果,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后,给予该专项基金工作团队适度奖励(基金会参加专项基金工作的同志不参加奖励分配)。

第八条 评比奖励程序:由基金会评比领导小组根据评比办法认真评选;评比应坚持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评比结果经基金会驻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第九条 成立基金会评比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评比奖励工作。秘书长为组长,办公室、基金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和基金会监事为成员。

第十条之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张碧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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