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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含备查帐簿)、银行对账单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原始资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年度财务报告等; 

(四)审计报告类:年度审计报告、重大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换届、离任审计报告;

(五)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 

 

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档案主管部门和基金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基金部负责,将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及时整理归档,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管理清单,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条  会计档案由基金部指定专门人员在专门地点负责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第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第六条  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第七条  基金部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第八条  凡需借阅会计档案人员,须经财务负责人或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第九条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第十条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财务负责人或理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  需要复印会计档案的,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会计凭证保管30年; 

(二)会计账簿保存30年; 

(三)财务会计报告保存10年,其中年度财务报告永久保存; 

(四)其它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银行对账单10年,纳税申报表10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基金部提出销毁清单,会同基金会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基金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十四条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主管部门和基金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理事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与本制度不一致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见下表)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 期限

备注

'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


2

记账凭证

30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


4

明细账

30


5

日记账

30


6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 保管5

7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


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


11

银行对账单

10


12

纳税申报表

10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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