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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用印办法



为提高基金会办文、办事效率,在执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公章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用印流程规定如下:

一、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签字后的协议用印不再填写用印单,由承办人直接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签字,办公室用印。

二、以基金会名义印发的中福基字文件、中福基专字文件由相关部门拟稿、部门主管审核、经办公室核稿、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签发,办公室用印发文;中福基函字文件由承办单位拟稿、部门主管审核、办公室核稿后,由秘书长签发,办公室用印发文;基金会和其他部门或单位联合发文的,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发,办公室用印。

三、基金会对外发布公告,由承办单位拟稿、分管项目管理部主任签字、办公室核稿、秘书长审核,经理事长签批,办公室编号、用印、发布;基金会对外发布公示信息,由承办单位拟稿办公室审核,秘书长签批,办公室用印发布。

四、基金会各部门使用基金会印章,由部门填写用印单,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秘书长签批,办公室用印。

五、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举办公益活动需要以基金会名义发文或需使用基金会印章的,由承办单位拟稿或提交书面申请,所属项目管理部主任审核签字,经办公室核稿,由秘书长签批,办公室用印发文。

六、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申请使用基金会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捐赠证书、聘任证书、介绍信等资质证书或证明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管理部主任审签,秘书长签批后,由办公室和基金管理部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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