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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采购管理,规范物资、服务、工程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以签订采购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执行公益项目及本会、专项基金日常运行所涉及的物资、服务、工程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资、服务、工程采购应符合本单位章程及宗旨,严格遵守预算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采购项目及分类

 第四条 基金会运行及开展活动所需的采购业务,包括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货物类采购: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物资、设备仪器、产品、用品、材料、燃料、图书和教材,以及固定资产和有价值的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的财产等。

(二)服务类采购: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承办、视频制作、信息咨询、宣传培训,以及与信息系统有关的维护以及开发建设等。

(三)工程类采购:指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安装等。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基金会进行采购活动包括如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比选、直接采购。采购活动可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或基金会自行组织。

第六条 基金会成立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基金会法务、基金部、项目部,必要时或涉及专业领域的,可邀请相关方面专家或技术人员参与。基金会采购工作在采购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由项目部提出采购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采购货物(服务/工程)名称、型号(技术指标)、采购数量、预算金额、交货时间、验收要求(后续服务)等。申请由项目部报采购工作小组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按照审批程序上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后进行。


第四章 采购限额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 基金会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一次性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由项目部提出采购申请,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实施。特殊情形可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分管项目部应参与采购的全过程;基金会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的由专项基金(公益项目)提出申请,分管项目部按照审批程序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成立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基金会法务、基金部、项目部、专项基金(公益项目)代表,必要时或涉及专业领域的,可邀请相关方面专家或技术人员参与。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编写招标文件、发布公告、评标、定标。招标完成后项目部应妥善保管招标档案。

基金会任何部门及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均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八条 基金会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由项目部提出采购申请,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分管项目部应参与采购的全过程;基金会自行组织的由专项基金(公益项目)提出申请,分管项目部门按照审批程序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成立招标、谈判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基金会法务、基金部、项目部、专项基金(公益项目)代表,必要时或涉及专业领域的,可邀请相关方面专家或技术人员参与。招标、谈判工作小组负责编写招标文件、发布公告、评标、定标。采购事项完成后项目部应妥善保管招标档案。

第九条 基金会项目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用招标、询价方式采购。

如采用询价方式,由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向所在项目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过程项目部要进行参与和监督。询价需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应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最终供应商。相关采购材料由项目部审核后报基金部备案。

第十条 基金会项目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 万元(不含)以下的,可采用询价、比选方式进行。

如采用比选方式,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要选择至少三家供应商,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选,择优确定供应商。相关采购材料由项目部审核后报基金部备案。

基金会项目采购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可在公开市场择优直接采购。相关价格说明由项目部审核后报基金部备案。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因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自然人提供服务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专业性极强的专有设备采购的;

(三)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才能满足要求的;

(四)如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采购的,或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五)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章 选择供应商、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

第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采购合同的能力,包括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商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资质、资格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第十三条 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进行招标事宜,应根据招标项目要求,在权威机构推荐的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中进行选择,不得两年连续使用同一家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选择标准应符合第十二条我会对供应商要求的规定。


第六章 应急慈善物资采购

第十四条 涉及抢险救灾、紧急救助等应急慈善物资采购,由采购工作小组确定采购方式,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批准后可直接采购,应确保采购价格的公开、透明,符合公允价格。采购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应完善相关手续。


第七章 采购活动的监督与要求

第十五条 采购活动完成后,项目部要做好执行和监督工作,保证采购项目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参与采购的所有环节,严禁程序倒置、严禁先采购后决议。

所有采购项目,需集体商议。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严禁采购需求部门内部确定中标人选,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严禁变相帮助投标人围标、串标,搞通谋投标,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便利,循私情谋私利等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程度,予以警告、扣减工资和绩效,相应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十七条 基金会各部门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采购标准及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关联人员不得干预采购过程。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提交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并提请理事会审议后施行。前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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