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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物资(服务)采购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釆购管理,规范物资(服 务)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采购程序,降低釆购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等 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执行公益项目及本会、专项基金日常运行 所涉及的物资(服务)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资(服务)采购要严格遵守预算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 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采购供应商应选择信誉良好、业务范围符合采购所需,且成立 三年以上无不良行为记录,并通过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银行资信审验的法 人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10万元以下(不含)的物资(服务)采购,可釆用比价方式采 购。采购单位要选择至少三家供应商,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价,择优确定供 应商。采购完成后,由项目部整理比价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报基金部审核 后提供比价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第六条1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不含)的物资(服务)采购, 采用比价(询价)方式采购。由采购单位向所在项目部提出申请,经项目部核 准后进行,采购过程项目部要进行参与和监督。比价询价应当向三家以上供应 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供应商提供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采购单位应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 资信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最终供应商。采购完成后,相关 采购材料由项目部提报基金部备案。

第七条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不含)的物资(服务)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由釆购部门提出申请,项目部提交采 购材料和意见,报秘书处研究确定,并成立招标(议标)工作小组,由项目部 牵头,法务部、基金部、采购部门代表参与,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方面专家参加。 秘书处会议通过,招标(议标)工作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定后,由办公室负 责在基金会官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购部门提出釆购申请方案内容包括:釆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釆购 预算、采购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

第八条100万元以上(含)的物资(服务)采购,须采用公开招投标 方式进行采购。由项目部提出申请,报驻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成立 招标工作小组,由基金部牵头、法务部、项目部、采购单位代表参加,并邀 请相关方面专家参与。驻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招标工作小组对招标文件 进行审定后,办公室负责在基金会官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项目部提出釆购申请方案内容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 算、采购数量、资金来源、交货(X)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

第九条 如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应根据招标项目要求, 对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从经营资质、业界声誉和代理业绩等方面综合考 察,推荐不少于三家招标代理机构候选名单,经招标工作小组研究后确定最 终招标代理单位。

第十条救灾救援时的应急物资釆购,可由救灾救援部会同基金部通过询 价比价直接釆购。

第十一条 物资(服务)采购完成后,项目部要做好发放和监督工作,保 证采购项目(服务)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所有物资(服务)采购,需集体商议,不得指定供应商。

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严禁采购单位内部确定中标人选,严禁变相帮助 投标人围标、串标,搞通谋投标等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人员,视情节轻重 和造成损失程度,给与警告、扣减工资和绩效,相应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劳 动合同等处罚。

第十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采购过程。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 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驻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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